EB-5“有风险”资格要求的目的是确保EB-5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实际用于资助一个新的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创造就业机会并刺激经济。虽然这一要求的名称可能意味着要求投资者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但它实际上指的是一项EB-5投资必须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和财务收益机会。
投资意向或潜在投资安排不足以证明存在风险的投资。这意味着,EB-5投资者必须在提交I-526申请之前进行投资,并在申请中证明其投资符合“风险”要求。
有关EB-5“风险”要求的详细信息,可在Izummi事件、USCIS政策手册6(G)(2)(A)中提及Izummi事件的规定以及Ho事件中找到。管理“风险”要求的规则如下:
- 合同义务
- 项目开发商不能对项目的最终财务结果做出任何保证。
- 禁止与还款相关的合同条款。
- 投资者必须接受巨大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 投资者可以获得利润分配,只要它们没有得到保证,并且不是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的一部分。
- 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 如果在从合格的EB-5投资金额中扣除资产的预期价值后,仍然满足要求的EB-5最低投资金额,则允许对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担保。
- 投资金额的转移
- 投资者必须将全部投资金额转移到NCE。
- 投资者必须将全部投资金额转移到NCE。
- 投资者必须证明项目上正在发生商业活动,以验证其合法性,并证明他们的投资正被用来刺激美国经济。
“有风险”要求实施的示例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执行“有风险”要求的方式可以在下面的真实例子中看到。
没有获得财务收益的机会
正如EB-5投资必然会招致财务损失一样,也必然会有财务收益的机会。南加州大学拒绝了I-526申请,因为投资者在她签署的合同中没有获得NCE利润的权利,这不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投资的质量并不是要求的因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了I-526申请,因为投资者获利的可能性极低。然而,行政上诉办公室不同意这一否认,因为无论投资多么薄弱,财务损失和财务收益仍有机会。
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无权获得资金
移民局拒绝了一份I-526申请,因为虽然全部投资资本被转移到NCE的一个代管账户,以分配给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JCE),但贷款协议中没有要求NCE向JCE提供资金。此外,JCE的建设已经完成,而投资者的资本仍在代管,因此缺乏合理的资金需求。
没有明显的商业活动
南加州大学信息系统拒绝了JCE的样本身份申请,因为它在访问项目现场期间无法确定是否有任何商业活动正在进行。JCE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在JCE提供了商业活动的证据,包括建筑许可证、检查记录和建筑合同之后,美国移民局最终批准了该项目为模范项目。
“有风险”要求尽职调查
如前所述,“风险”要求并不意味着EB-5投资者应该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投资者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的金融和移民风险。本着这种精神,EB-5的投资者还必须牢记“风险”要求以及任何可能违反该要求的条件和情况。以下问题将帮助投资者确定一个EB-5项目是否满足“风险”要求:
- 商业计划和产品中是否有明显的潜在财务损失和收益的证据?
- 投资协议里有没有所有权条款什么的?
- NCE保证回报率吗?
- NCE是否保证从合格的EB-5投资金额中扣除一项资产的所有权?
- 投资协议是否要求NCE向JCE提供全部的EB-5资金?协议中是否有任何费用会影响JCE获得的资金数量?
- 就时间和方法而言,JCE对EB-5资本的使用是否在商业计划中得到充分说明?
- 商业计划中是否明确了正在进行的商业活动?
I-829申请有自己的“风险”要求,遵循与I-526申请略有不同的规则。I-829申请的规则之一是,EB-5投资者必须证明,在他们成为美国条件性永久居民的整个过程中,他们的投资基金一直处于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