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A益博很高兴向大家分享由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封法律分析函,就美国移民局关于EB-5投资所需投资期限的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澄清。
这份分析函详细说明了美国移民局如何解读投资期限的起始时间、投资资金需维持投入的时长,以及这些规则如何适用于I-526E申请和I-829申请。
网络研讨会要点节选:I-526E申请的EB-5资金部署时间线
主讲人: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Jennifer Hermansky律师
网络研讨会要点节选:I-526E申请的EB-5资金部署时间线
主讲人: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Jennifer Hermansky律师
下载分析函全文
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法律分析函可在此下载:
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出具的EB-5资金部署时间线分析函
分析函内容要点
最低投资期限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及之后递交I-526E申请的EB-5投资者,必须在EB-5项目中维持投资不少于两年。
随后,美国移民局更新了其《政策手册》第6卷G部分第2章A.2节,以反映这一变化:
两年期限的起算时间
美国移民局随后在其官网进一步澄清了上述指引,相关内容发布在题为“EB-5常见问题解答”的页面中,该页面最近一次更新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具体而言,美国移民局解释称,两年的投资维持期自资金完全投入新的商业企业(NCE),且该新的商业企业将EB-5资金提供给EB-5项目/创造就业实体(JCE)之时开始计算:
简而言之,一旦投资者的资金划转至新商业企业(NCE)并可被创造就业实体(JCE)使用,投资维持期即可开始计算。当然,仅凭这一点并不足以在递交I-829申请时满足解除条件的全部要求——如果资金从未实际拨付给JCE,就不会产生任何就业创造。
此外,如果投资者先行进行部分投资,随后再投入剩余资金,则两年期限须在来自该投资者的最后一笔资金被提供给JCE后,方才开始计算。
投资期限与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区分
美国移民局在“EB-5常见问题解答”页面中特别确认:根据RIA,于2022年3月15日之后递交I-526E申请的投资者,不再需要在其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限内始终维持投资,即可符合永久居民身份解除条件的资格。
换言之,美国移民局明确指出,法定要求的两年投资期限不再需要与投资者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限相一致:
在递交I-829申请以解除永久居留的限制条件时,美国移民局将审查全部投资资金何时被提供给创造就业实体(JCE),以此确定两年投资期限的起算时间。
由于美国移民局已不再要求两年的投资期限必须与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限重合,EB-5投资资金可以在投资者取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间拨付给创造就业实体(JCE),甚至可以在递交I-829申请前不久才拨付。
此外,EB5AN益博采取较为审慎的立场,认为一旦资金拨付给创造就业实体(JCE),该EB-5资金应根据项目的EB-5贷款协议或投资文件,在JCE层面至少维持投入满两年。
预计将发布的进一步指导
美国移民局已确认正在推进发布一份全面的EB-5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目前预计将于2025年11月发布。 这份NPRM预计将就所要求的投资期限提供进一步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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