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独立代理人的重要性

为保护投资者和区域中心的利益,建议双方在EB-5项目流程中聘用各自的移民律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近对包括律师、项目开发商和区域中心在内的计划各方不遵守项目条例的行为做出了严厉回应,并强调了独立代理人的必要性。下列文章阐述了双重代表权(一名律师代表双方)是如何对EB-5流程产生负面影响的。

区域中心和其他证券发行机构在与投资者打交道时,严禁以任何形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可包括提供虚假信息和遗漏重要信息,从事这种行为的地区中心可能会面临由SEC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双重代表权产生的利益冲突会导致虚假陈述,特别是在保护客户利益时,律师的披露会不充分。

将双重代理权可能产生的负面结果最小化的一种方法是让每位投资者签署一份弃权书,声明其承认双重代表权可能会存在冲突。然而,这并不是EB-5投资者的最佳解决方案,因为许多人可能不熟悉英语法律术语,也可能不能完全理解英语法律术语确认的内容。如果双方的律师意识到一方从事不当行为,那么该律师就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从而双方都需要新的代理人。

如果存在双重代表权,即使双方完全遵守法规,但在EB-5流程中仍可能使事情复杂化。这只是因为投资者和地区中心的目标并非总是一致。可能造成这种复杂情况的一些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在选择区域中心之前,移民律师必须调查各种可能的选项,以便为其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建议。如果区域中心聘请的律师也是进行该调查的律师,那么即使律师必须披露符合投资者最佳利益的信息,但该律师也不会向投资者披露会对该区域中心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与披露信息相关的同样冲突也适用于整个投资过程。
  • 时间轴:理想的、支付投资资金和提交申请的时间轴因投资者和地区中心而异。如果双方聘请同一律师,由于在这一事宜上双方利益达不成一致,所以也可能造成冲突。
  • 滥用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该地区中心以任何方式滥用,但如果双方都由同一名律师代理,也会造成冲突。由于这一缘故,美国律师协会(ABA)明确表示,如果是因为滥用投资资金,则不允许律师在法律诉讼中代表双方。由于这种情况可能要到EB-5流程后期才会显现出来,所以投资者和区域中心最好从一开始就选择各自的律师,以避免未来发生潜在冲突和中途更换律师而造成延误。

由于EB-5投资者和区域中心的目标不同,所以参与双重代表权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相关方来说可能都很危险。在将来,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联邦立法甚至可能会终止EB-5当事方的双重代表权。

利益冲突与双重代表权

在所有限制律师有效代表任何一方最佳利益的情况下,美国律师协会将禁止双重代表权。虽然本准则也有一些例外,但这些例外只适用于双方有相似或相同利益的情况。对于EB-5项目的当事人来说不可能具有相似或相同利益,所以不推荐双重代表权。

当区域中心和投资者在EB-5流程中出现利益冲突时,会要求撤消代表双方的任何律师的代表权。如果找不到新的代理人,那么律师就必须承担一方或双方的经济责任。如果在双重代表权期间发生任何不道德行为,则适用其他法律后果。

基于这些原因,强烈建议参与EB-5投资的各方聘请自己的专家顾问。如果投资者聘请自己的律师,律师将能够确保区域中心适当披露,并将确保在贷款协议中提及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贷款偿还问题。另一方面,由区域中心单独聘请的律师将能够确保按时支付投资资金,以避免项目延误。单独的律师可以保护区域中心、投资者和律师。

律师的名誉很容易就会因为玩忽职守这样小小的传言而受到损害。此外,如果由于双重代表权而出现法律问题,区域中心的声誉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各方的利益,建议聘请单独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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